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今年5月20日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现对《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再次进行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6年12月20日,民航局以《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06〕207号)形式,下发了《投诉办法》。此后近10年中,随着民航事业飞速发展,旅客运输能力显著提升,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群体日渐扩大,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2015年民航客运量同比增加10.8%,投诉数量同比增长了110%。今年年初,民航局党组提出的“真情服务底线”要求,对提升民航服务品质、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面对上述新形势、新要求,《投诉办法》已远落后于发展实际,亟需对投诉的定义、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处理时限、结案确认、调解要求等方面及时进行调整。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相应职责。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独立成章的形式强调了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并明确了对消费者投诉的管理、处理以及后续调解工作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要求。该条例已于8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外,交通运输部于5月20日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航班延误后的旅客合法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首次对港澳台及境外承运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上述法律、法规以及民航规章的出台,为修订《投诉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二、修订过程今年以来,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现行投诉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手修订《投诉办法》,并于6月12日以《关于征求<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形式,在行业内征求意见。9月19日,民航局组织民航运输业务专家、法律专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思路、要求,进行了修订研讨。此后,再次专门征求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在上述修订过程中共收到意见88条,其中完全采纳45条,部分采纳24条,未采纳19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此次的《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投诉办法》(修订稿))。三、修订内容原《投诉办法》共5章22条,修订后共8章34条,主要包括总则、机构职责、投诉受理、投诉处理、调查、调解、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投诉办法》(修订稿)针对当前实际,在民航行政资源有限的背景下,为确保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有效界定了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航协以及航空公司、机场、销售代理人等单位的职责,规范了投诉受理、处理、调查、调解等工作程序,明确了闭环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要素以及时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特点:(一)职责边界更加明确《投诉办法》(修订稿)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协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诉受理、处理等职责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航空销售代理人职责。同时,《投诉办法》(修订稿)也按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了相关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企业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关于投诉受理、处理的具体要求。(二)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投诉办法》(修订稿)对投诉受理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明确了投诉受理机构的定义、范围,增加了对受理的投诉转给被投诉企业的时限要求、投诉受理机构告知消费者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同时,修订了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以及投诉受理条件等内容,增加了投诉事项发生后1年内可进行投诉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调查、调解以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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