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七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第八条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十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经营、设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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