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为规范摩托车的管理,加强交通治安秩序,四川省人大会颁布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第十二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通知》要求,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据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的内容,以及《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12月26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30至20:00,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成都汽车尾号限行方案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车辆】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限行区域】三环路(含)与二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7:30—20:00>>【限行尾号】星期一:1、6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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