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_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xxxx为大家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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