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北京市统计局

附件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内设机构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设在市统计局,是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区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承办市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经普办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组、方案组、单位名录组、专业组、数据处理组、宣传组、法规执法组和开发应用组。其中,专业组具体分为工业,投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能源,中关村,金融,劳动工资,农业单位,个体户抽样共10个小组。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综合组与市普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各专业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组与综合组的日常工作联系。二、公文管理(一)分类市经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二)签发市经普办公文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发文如涉及市统计局领导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由有关主管领导会签;涉及重大事项、报国家经普办、市普查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等文件,须由主任签发。各工作组不得以本组名义对外行文。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报,经综合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送有关主管领导签发。其中以市经普办名义发布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前提交市统计局法规处审查;代市政府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市政府签发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确需改动,必须征得签发人同意。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印发后,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备案。(三)范围市经普办的公文印发范围:1.请示——报送上级领导机构。2.报告——报送上级领导机构。3.通知——印发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必要时可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4.通告——面向社会发布。5.函——印发函中商洽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6.会议纪要——主要印发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和各工作组,必要时可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7.工作简报——印发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和各工作组,国家、各省市、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市经普办的公文由拟文部门负责印发。不涉密的文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普专题网站的内网或外网发布,并做好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开。三、档案管理市经普办的公文实行统一编号、用印,并进行集中保管、归档,具体工作由综合组负责。拟文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向综合组提交公文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发件3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1份。市经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凡涉及普查工作的外来文件,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市经普办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经普办统一办理的文件。四、印章管理“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使用市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须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须由市经普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市经普办进行用印、套印,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五、会议管理市经普办组织召开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工作例会、业务及培训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议等。1.全体会议:市经普办全体人员及部门联络员参加。由主任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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