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含10座,下同)主城区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的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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