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

XX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6〕16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负责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以市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案件,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100%。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年度一审案件总量超过5件的,正职负责人至少出庭1件;超过15件的,至少出庭2件。四、下列案件,行政诉讼应诉责任单位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四)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五)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五、行政诉讼应诉责任单位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书面向市政府请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出庭。六、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被告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承担负责人出庭职责。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诉讼应诉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七、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八、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九、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发案量、败诉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并将每一季度的统计表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十、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旁听、学习培训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备、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执法不规范、化解矛盾纠纷不力致产生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或消极对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致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要依纪依规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还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十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X政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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