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工作平台。第三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集中原则。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的“事项”,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和“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进驻“中心”统一受理、办理。高效便民原则。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规范透明原则。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廉洁勤政原则。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中心”日常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联办事项的组织协调。(二)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确定、调整、规范工作。(三)负责制定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四)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培训工作。(五)负责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六)负责指导政务服务网络维护、软件升级及办公自动化工作。(七)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项办理情况,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窗口服务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八)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有关部门在本“中心”成立前设立的实体服务大厅,原则上迁入本“中心”统一管理。迁入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作为“中心”的分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等方式纳入“中心”统一监管。第七条管理办加强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指导,负责行政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第三章事项管理第八条“窗口单位”的“事项”,全部进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不得在“中心”及分中心以外受理、办理。第九条“窗口单位”的“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审查确认,进驻“中心”统一受理,纳入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入厅入网入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实行网上综合办理全程监控。已纳入“中心”及分中心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变更、撤销、调整的,“窗口单位”报管理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改办、管理办联合审查确认。第十条纳入“中心”及分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目录,“窗口单位”逐一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格式化示范文本和样本等信息,实时采集、记录相关事项办理的过程、结果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中心”及分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屏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第十一条“中心”及分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的办理结果信息;应当协调各“窗口单位”共建共享数据库,提高数据资源综合利用率。共享数据库已有的数据和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第十二条纳入“中心”及分中心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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