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并结合区位、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为:(一)成本构成:1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5公共基础设施费;6管理费用;7销售费用;8财务费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9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二)利润。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1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2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3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三)税金。(四)住宅差价:1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2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3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第七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费率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第三章价格管理第九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预、销售价格;(二)普通住宅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3%的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依据建设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测算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预售价格。(二)商品房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销售价格。预售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的,书面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可。(三)商品房附属建设车库、地下室、阁楼等,其销售价格一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住宅房的价格与核发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一)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标示;(二)普通住宅房,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的价格标示;(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应当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标示。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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