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第2篇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第四条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第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第七条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第二章学分授予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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