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苏房4号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房地产存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置换。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有住房产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市区居民。第四条(主管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以下简称“置换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房屋置换的条件)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五)置换后将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不可分割的房屋其中一部分转让使用的;(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八)应当落实政策尚未处理的;(九)新的承租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无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房屋中介、置换企业)作为受让方的;(十)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置换的房屋。第七条(置换后房屋的权属)房屋置换后公有住房所有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仍应按规定交纳公有住房租金。第八条(不可冲抵的费用)受让人以房改售房价格购买该房屋产权时,应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资金。第九条(价格申报和评估)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置换的成交价格。置换中心应组织房地产估价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并参照地区环境差异、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交纳有关规费的参考依据,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第十条(转让使用的程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写《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并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日(指“工作日”,下同)内给予答复。(二)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的,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由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三)《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承租人、受让人应持下列相应材料,向置换中心申请办理审核手续:1、承租人应持的材料:(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2)《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3)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5)转让使用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书;(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证明材料。2、受让人应持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四)置换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和价格评估。审核同意后,开具《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五)受让人自置换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有住房合法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变更名义手续。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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