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npc)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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