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辽宁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除了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等项目。(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员工。第四条甲级资质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乙、丙级资质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或者11月1日至11月30日,申请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享受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的企业直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受理、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定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享受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六条负责资质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数量、种类和形式或者有计算、书写错误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七条初审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初审的主要内容:(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八条书面审查后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核查的企业、核查的时间、核查项目的真实情况,并有核查人员签名。第九条初审工作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享受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委托辽宁省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对已委托评审的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省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组成。评委会接受省气象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机构的委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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