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管理第四章化妆品原料管理第五章化妆品标签管理第六章化妆品广告管理第七章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化妆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对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申请并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实行化妆品委托加工的,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须具备《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必须取得资格认可,并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产品备案制度。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应做好生产记录,了解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实际生产企业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八条为提高化妆品质量,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等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与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相一致。第十条对化妆品的品种实行分类管理。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陕西省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标记清晰的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产。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保存真实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化妆品应开具销售凭证。生产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销售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化妆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应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化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并加盖印章。化妆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过化妆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对化妆品重点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对有行业管理的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工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以上化妆品检验机构的化妆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五)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化妆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化妆品采购、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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