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细则

***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视本细则的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第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开展调解。第七条各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开展检查和考核。第八条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第九条继续教育的目的:(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构造;(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第十条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构造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承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承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3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承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第十七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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