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析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第28号)2015年1月1日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出台背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a)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b)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c)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计罚方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并用关系。一是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包含“违法”和“排放污染物”两层含义,《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同时,由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多而复杂,《办法》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并不仅限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二是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办法》设专章用10个条款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即初次处罚、责令改正、复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流程。在规定责令改正的时限和方式时,为达到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并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在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周期中,需要做出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初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即原处罚决定;二是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之后作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是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责令改正”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必要条件,更是实施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需要对两个方面加以明确:一是责令如何改正,二是如何责令改正,即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正是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因而责令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主要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环保部门在责令改正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是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即是未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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