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doc3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1998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八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第九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从其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选定中标人;(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市、区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第十一条招标组织者制作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并广泛听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二家以上(含二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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