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和涉税财物虽在我省外但该当事人受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的涉税财物价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税务机关提出,对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担保办理或其他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具体工作。第六条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经有关税务机关认可,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第八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第九条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第十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税务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应当对协助书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税务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第十三条价格认定人员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税务机关应给予协助。第十四条价格认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向税务机关了解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情况。第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第十六条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税务机关和价格认定机构决定。第十七条价格认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二)不得泄露价格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行为;(四)不得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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