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国际科技会展)应严格执行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学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以及国际科技组织行政会议等。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展位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第三条中国科协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负责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申请在我国境内主办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核、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地方科协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四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一)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进步,增强我国在相关科技领域的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三)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由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在境内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主办单位应具备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际科技展览主办单位的资格(详见《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协作为主办单位的国际科技会展,由中国科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不得通过多重渠道上报。第六条申报国际科技会展,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规范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展览申报和审批文件内容的通知》(国科外字[2001]210号)的要求,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提交以下内容的报告和有关资料。(一)国际科技会展的中英文名称;(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提供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1、主办单位:指制定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会展组织实施、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能够承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团体)。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由一个主办单位提交报告,各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2、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3、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机构(法人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三)国际科技会展的宗旨、目的、背景、主题、专业内容、形式等简要介绍(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100个字);如会议由国际组织发起或与国外组织或机构合作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开,应简要介绍该组织或机构、我与该组织的关系、是否存在台湾问题等,并附委托书或有关决定;(四)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时间(具体到日,特殊情况可只报年、月)、地点(具体到城市)、会期或展期(天数);(五)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1、预计会议人数:国际会议的人数应包括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两项;如邀请国外部长以上高级官员、国外新闻记者、未建交国家的人员、以及台湾地区的人员参会,应予以说明。2、展览面积(平方米):指展览净面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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