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一)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三)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五)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七)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第六条省农业厅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内容。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第九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照产业布局、农牧业产值、工作任务、项目需求、绩效考评等因素,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到有关市、县(区)。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由设区市转下达的资金,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事中事后的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第十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底前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同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三)县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联文将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厅。(四)省农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五)县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举行30日前收到的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预算。上述时点后收到的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通过提前下达下级政府或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的方式,做好年度预算执行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办法。申请的项目可以是上一年度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第十四条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上年度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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