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

大连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全市粮食收购许可业务的办理程序和标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年检。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粮食局)负责市内四区《许可证》的年检及对各区(市)县《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许可证》的年检工作。第三条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参加年检。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许可证》年检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第五条年检的对象是所有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第六条《许可证》年检的内容:(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出具情况;(二)《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变化情况;(三)粮食收购者的经营资金及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检验能力等方面情况;(四)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等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粮食收购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情况。第三章年检程序第七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年检期内,到市内或各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窗口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验申报表》,或登陆“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填好后,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办理窗口审核:(一)《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复印件;(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期开户银行对帐单的原、复印件;(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粮食仓储库的证明或与粮食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的原、复印件;(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中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的原、复印件。第八条办理窗口受理年检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对材料内容完整、合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具《许可证》年检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补正的,则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实地查验核实的,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相关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第十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许可证》副本正面加盖“XXX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年检专用章”,标明日期后,发还《许可证》正、副本。第四章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况及处理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许可证》正、副本不能完整提供的;(二)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无“粮食收购”字样的;(四)《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五)经营资金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六)有效租赁合同不能合法提供的;(七)有关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证明材料不能合法提供的;(八)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的;(九)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行为的。第十二条《许可证》丢失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登报挂失,凭有关证明到原发证机关重办新证,原证及原证号码作废。第十三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应将《许可证》正、副本连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原发证机关备案存档。第十四条已取得《许可证》,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无“粮食收购”字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项后再进行《许可证》的年检。第十五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求取消《许可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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