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第四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林业、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及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五)其它途径。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第三章奖励范围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三)经营未经依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依法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和厨余垃圾,下同)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十二)为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非法印制其食品包装的;(十三)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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