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办法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保证的原则。第三条住房贷款的资金来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第四条住房贷款业务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行区、县支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凡参加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一、借款人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二、购买自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私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三、在贷款银行有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所需30%以上的资金存款。四、同意用自住或共有房产他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五、有代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提供保证。六、同意办理公证,保险。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职工借款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并经工作单位审查同意。第七条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和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证明。第八条借款人将购、建自住房、大修私房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与售房、建房单位签定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之后,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和领取《土地使用证》手续。借款人和贷款银行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申请书、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如借款人购买期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需到房屋座落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购房权益抵押手续,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第十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将个人存款和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于自建住房、大修私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抵押手续。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额度1.贷款额度=(借贷人+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2.购房最高贷款额为房价的70%;自建住房、大修私房最高贷款额为所需费用的50%。第十二条贷款期限购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十五年;购自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十年;大修私房的贷款最长年限五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月利率3.3‰计息,贷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调0.3‰,贷款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贷款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罚逾期款额2.5‰的滞纳金。第五章贷款抵押第十五条借款人须将自住房他项权证或购、建住房合同、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也可将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抵押给贷款银行。第十六条住房抵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借款人可用自住、共有房地产或购买、自建住房房地产抵押,但不得重复抵押。他人的房地产,不能抵押。二、借款人以共有房地产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三、抵押房地产的现值,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抵押额最高为抵押物现值的百分之七十。用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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