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萍乡市士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信息发布时间:2003-2-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国冇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冇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50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竹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本办法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第四条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冇计划、冇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土地储备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实丿施的盂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第六条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收购和统征。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范围第七条依法收回的国冇土地,主要包括:(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IU城区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冇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七)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周年未动工开发的;(八)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九)其他依法收回的。第八条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冇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第九条征用的集体所冇制土地,主要包括:(一)集体所冇的建设用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法第十条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发展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悄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二)确定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捉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或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佔,捉岀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签订协议。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川者签订国有土地使川权收回或收购协议。(五)权属变更。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川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土地发展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第十一条按木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使用者使川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悄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笫十二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冇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土地发展中心;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耍收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了适当补偿。笫十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捉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笫十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捉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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