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和依托生产装置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活动(以下简称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第五条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六条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在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补给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国家或地方名胜古迹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外有固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场所。(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运行有效证明文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许可证书》的,可以不提交上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有关文件。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查验活动。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同意颁发《许可证书》之前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应当颁发《许可证书》,并公布名单。第十三条《许可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许可品种和能力。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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