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进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营等经营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各类食堂)、食品市场开办方、冷库存贮经营企业、展销会举办方、柜台出租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承担索证索票和向电子追溯平台录入、维护所采集信息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第二章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第五条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追溯平台)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设计,与社会第三方共同开发。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使用,构建完整追溯体系。第六条电子追溯平台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研发和建设,全省集中安装部署。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登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电子追溯平台。第七条电子追溯平台由“外网”(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电子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经营电子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电子管理系统和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和“内网”(包括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安全追溯指挥调度系统、基础支持系统和数据中心)组成。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登录“外网”系统,扫描、上传、录入索证索票和食品相关信息,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通过信息备案,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户一档”的要求。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录“内网”系统,在授权范围内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实施现场和网上监督管理,对问题食品实现“快速锁定,精准打击”,确保食品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备案,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分销商资质(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清真食品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进口食品的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信息扫描、上传、录入到电子追溯平台的过程,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食品的经营者,可从电子追溯平台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纸质“五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的检测报告),其备案信息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信息的备案工作。食品信息备案工作实行“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信息,虚假备案,并对其备案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中型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应具备互联网上网条件,配备电脑(或POS机)、打印机、扫描枪、数码相机等设备。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信息管理员,负责食品信息备案,建立进(销)货台账及不合格食品管理(下架、退货、召回、销毁、无害化处理);负责通过电子追溯平台对照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对信息不完整有错误,证照过期或与主体信息不一致、图片不完整、不清晰的,催促供货商及时更新备案资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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