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交通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本阶次幅度内从轻处罚,《执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五)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六)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九)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十)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从重处罚的,应按照《执行标准》在本阶次幅度内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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