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法发票的若干规定

税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那么,纳税人应如何取得发票?笔者认为,发票是伴随流转税应税行为的存在而开具的,所以,纳税人对取得的发票,不仅要依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还要结合流转税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结合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确认营业收入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发票。如果单位和个人不负有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则收款方就无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不是发票。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货物。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20日内乙公司支付60%的货款,如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支付的定金5万元转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对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如符合价外费用的条件,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乙公司开具发票。本案例中,甲公司收取违约金后合同终止履行,甲公司是否就收取的违约金开具发票呢?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直接的联系,由于乙公司违约而终止了合同,甲公司在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得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甲公司不得开具发票,乙公司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就不是发票。应税行为决定发票类型从发票的看,可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国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地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发票。纳税人判定取得何种发票,应看对方的应税行为缴纳何种流转税。如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则取得的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例如,甲快餐公司营业模式为提供现场消费和送餐业务两种,乙公司员工午餐由甲快餐公司送餐供应。乙公司2011年发生午餐费用15万元,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地税服务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如果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对乙公司来说则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再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200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商品后10日内应按合同约定金额付款,否则将按月息6‰收取资金占用费。假设乙公司资金紧张,收货后6个月付清全部货款,甲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72万元。乙公司应取得哪种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中销售额为纳税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72万元,符合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等同计税依据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开具额是对方的付款额,而计税额是税法规定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发票开具额和计税额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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