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总8页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定股东类型减持股份类型减持方式减持规定法规索引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减持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若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且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则出让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交所规定)。所持全部股份不得减持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代替)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罚;(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深交所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上交所规定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6)《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定股东(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包括非大股东的董监高股东)特定股份(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减持1、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若特定股东减持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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