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依法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作价入股、抵押等,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明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和有限期的原则。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第六条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本着宜林、宜农、宜工的原则,依法有序进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整理成建设用地的,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第七条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证书制度。流转证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凭证,依法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根据人随地走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转移相关手续。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不变。第十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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