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讲义第一片面总论《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于202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议论通过,2022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427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处置处分条例》是在总结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置规定》)实施以来的阅历根基上修订形成的。《处置规定》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进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处置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处置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公布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置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处置规定》中有关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处置规定已明显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贯穿。二是《处置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由于《处置规定》制定于筹划经济年头,当时的经济主体还对比单一,只对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举行了模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1也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因此,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予以模范。三是《处置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进展。《处置规定》发布实施17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行政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对这些新展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置规定》已难以模范和调整。四是《处置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者变为出资人。《处置规定》的有关内容已明显不适应这一转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针对上述问题,《处置处分条例》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处置规定》举行了全面修改,《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置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处置处分条例》那么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根据《处置处分条例》规定,凡有《处置处分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理、处置和处分。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置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处置处分条例》明确概括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处置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监察2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此外,实践中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派出机构。片面省级财政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也在本省各地市设置了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对保障财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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