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几个问题的思考1

关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几个问题的思考(1)论文提要:本文密切联系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在借鉴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研究《合同法》、《铁路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法律、司法解释、法规以及《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沿革、概念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论证。结合审判实践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价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等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解决方案。《铁路法》实施以前,对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货物保价运输,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存有一些争议。《铁路法》的颁布,为铁路企业开展货物保价运输提供了法律依据。尔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对维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发展都起到了推动作用。《铁路法》关于保价运输的规定借鉴了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有关法规、条约。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司法解释、法规以及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上述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在处理结果上相去甚远,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了铁路运输专门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进行探讨。一、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沿革及概念货物保价运输在我国铁路发展史上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铁路运输规章均有过负责运输的提法。1954年,铁道部制定、执行的《货物运送规则》《声明价格货物运送规则》中已有保价运输的内容。由于当时尚无限额赔偿的规定,铁路部门规定:贵重物品和不易判明价格的货物(如金、银、白金等及其制品,珍珠、宝石、古玩、艺术品、贵重皮毛等),必须办理声明价格运输;散堆装、罐装等大宗物品,易腐、危险、有押运人的货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办理声明价格运输;其他货物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办理声明价格运输。在严格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铁路运输货物的发、收货人多为国营和集体单位,货物价格均执行国家计划,实际办理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和赔偿纠纷均为数很少。1961年,铁道部发文废止了《货物运送规则》《声明价格货物运送规则》。70年代后期,国内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物价管理制度发生深刻变化,铁路货物运输中个人、个体的财物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因货损赔偿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1979年,铁道部公布了《个人物品运输办法》,规定了声明与不声明价格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由选择。80年代初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专门规定了旅客行包保价运输和限额赔偿的有关内容。遗憾的是,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没有吸收铁道部有关规定,而是仍然规定铁路运输货物发生货损按实际损失赔偿。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第十七条,把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为:对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对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因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托运人的要求,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由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不论价值大小,一律按规定的运价率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我国铁路运费长期以来维持在较低水平,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铁路运费占商品价格的比例,不足1%的达70%,不足5%的为26%,5%以上的仅为4%。4铁路运输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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