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环境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区域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年)》等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第三条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成立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管理协调机制,定期交流情况,按时汇总信息,报送评价结果。第四条长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统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第五条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参照国家评价范围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逐步增加参评企业数量。国控、省控企业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重点。第六条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周期定为一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长江三角洲地区各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按时汇总上报省(市)厅(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确定区域参评企业名单→收集汇总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初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反馈意见→审议确定评价结果。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评价为“绿色”等级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享受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减免、评优创先推荐及其他鼓励政策。对连续两次以上评价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序号评价指标企业等级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1达标排放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100%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80%以上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75%以上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大于50%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低于50%2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基本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正在积极落实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严重超总量排污3行政处罚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有1次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有2次行政处罚但能及时整改到位有2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4突发环境事件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5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试生产超期,未及时申请验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许可投入试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6按期缴纳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不按时缴纳排污费欠缴排污费不超过50%拒绝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基本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不履行排污申报工作环境统计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按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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