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非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备、征地拆迁、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建筑物拆除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监督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发现未经备案进行拆除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及污染环境和道路等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报区有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建立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产生及处理数量等信息。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所属街道自行监管,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再实施监督:(一)项目用地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冲突,经建设单位申请,需紧急拆除的;(二)项目拆除进度已经市、区有关文件列明时间节点,需紧急拆除的;(三)项目所属街道认为需紧急拆除的。第七条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主导并联合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或者由同时具有施工、运输资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单独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实现“拆除+现场综合利用”或者“拆除+清运+综合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后从事建筑物拆除工作。如危旧房屋、违法建筑等确需紧急拆除的,可由拆除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的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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