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建设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智慧xx”建设,实现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智慧xx”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第三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第四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供、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六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第七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第九条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订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第十条行政机关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制订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建设“智慧xx”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为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凡是列入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数据访问接口。行政机关应按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文档。为方便信息共享,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情况特殊的,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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