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社联合社等。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五条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用于扶持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对少数民族地区和“1236”扶贫攻坚片区示范社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担单位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修建冷藏设施、购置加工设备、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举办或参与产品展示展销、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社员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接相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年度批复的项目预算,每年按各地合作社发展程度、省上扶贫重点和上一年度合作社财政项目绩效考评结果,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实施县,切块下达项目扶持资金。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合作社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择项目执行主体,并上报市(州)农牧(业)局汇总,报省农牧厅备案。第九条项目资金每年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后60日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县级财政部门将60%资金拨付选定的合作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村经济管理站须对合作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完成任务的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剩余40%资金。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考核未完成任务的,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务的,收回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项目资金最迟不晚于10月底前拨付到位,项目执行期一年。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农民合作社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第十一条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资金量不得少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形成资产的项目资金要折股量化到每一位成员。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运作模式安排项目资金,确定具体补助或奖励标准,对合作社购置加工设备、修建冷藏设施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资金下达要求,制定示范项目考核管理办法,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对合作社进行考核、验收。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第十五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农牧厅上报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第十六条省农牧厅负责对示范项目不定期抽查及扶持资金使用效果的督导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下达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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