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北民发〔2016〕80号关于清理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北法制函〔2016〕30号)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组织)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此项工作列入全市绩效考评工作。为了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局法制科梳理出了2002年以来仍然有效的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9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清理原则,请各相关科室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标准”,对本科室牵头起草、制定、实施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于12月3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局法制科。附件:1.清理处理标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2002年以来仍然有效的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北海市民政局2016年11月16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北海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印发附件:1清理处理标准(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废止: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与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精神不一致的;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制定依据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的;3.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材料;3.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4.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之一,其它内容属于照搬照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该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不宜作修改处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因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需要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予以修改。(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符合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精神,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确认为继续有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22002年以来仍然有效的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填报科室:填报人:分管领导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起草、实施)单位文件名称文号承办清理科室清理意见1北海市民政局、经贸委、财政局、社保局、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北民业[2002]20号救助科2市民政局、市基层办关于统一规范村务公开栏的通知北基办[2005年]13号基层政权科3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下拨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北民办[2006]12号规财科---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监督制度4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监督制度北民办[2006]13号规财科5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北民办[2007]23号办公室6北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制度的通知北民办[2008]15号办公室7北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十项制度的通知北民发[2008]24号基层政权科8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北民发[2009]20号办公室9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民政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等八项规北民发〔2009〕3号办公室---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章制度的通知10北海市民政局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北民发〔2010〕9号救助科11北海市民政局印发<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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