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09〕21号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经2009年4月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省厅法制处。四川省司法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动因、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地方法规。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及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未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须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第十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错态度消极,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十一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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