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业经2022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蹇彪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视管理。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老实信誉原那么。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平安、防灾等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三〕违背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构造、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处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平安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效劳、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方法。市建立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平安。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进步租金程度。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处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构造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或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早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市、县建立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别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对符合以下要求的市、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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