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暂行办法

(四)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暂行办法闽价综〔2006〕322号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关于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二日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下称价格审议)工作,使政府制定价格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并讲求效率,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局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下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价格审议机构是本局制定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现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制定价格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价格审议机构分为局长办公会议、价格审议小组和业务承办机构三级审议形式。第四条提交价格审议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点是:经过听证的价格;制定或调整全省执行的重大的价格;制定或调整社会关注、敏感的价格;局领导认为需进行审议的价格。对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价格,经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审议后,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价格的工作机制,按照该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价格审议小组审议价格的工作机制是:组长由所制定价格的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综合与法规处、监察室、成本调查队、检查分局、所制定价格的业务处室的有关人员和专职审价人员组成。价格审议小组的业务事务工作由所制定价格的业务处室负责,会议事务由综合与法规处负责。业务承办机构审议价格的工作机制,原则上由该机构的正副处长、业务经办人员(A、B角)及从事过该项业务的人员参加审议。各级价格审议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局内其他处室和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价格审议会议。第六条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形成的是否制定价格的意见,如不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由局长签发作出相应的决定。价格审议小组对业务承办机构提供的制定价格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形成的是否制定价格的意见,如不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不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由局长或局分管领导签发作出相应的决定。业务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必须先履行必要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序;对制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在本机构范围内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制定价格的初步方案,如不需要提交价格审议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提供给局长或局分管领导作价格决策参考。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和价格审议小组审议价格的会议记录,由综合与法规处和有关业务承办机构共同负责;有关业务承办机构审议价格的会议记录,由该机构负责,会议记录均须经过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确认,并作为制定价格的必备附件归档保存。第八条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价格与收费,经有关业务承办机构审议通过的制定价格初步方案,需要提交价格审议小组审议的,由有关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经价格审议小组审议通过的制定价格初步方案,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局长审定。第九条审议本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审议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审议会议。第十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成本核算比较复杂的重要价格,业务承办机构应当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价格认证咨询机构对制定价格的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进行专家论证的,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同时邀请价格审议小组的有关成员参加专家论证会议。第十二条价格审议会议由审议机构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审议机构的负责人委托有关人员召集并主持;召开审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第十三条提交审议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初步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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