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矿业权登记的法律适用汇编

新版矿业权登记的法律适用汇编[摘要]本文以矿业权登记制度为中心内容,详细阐述了矿业权登记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以及矿业登记簿和矿业权证冲突如何处理等问题。以实现在矿业权登记过程中更有效地适用法律的目的。[关键词]矿业权;法律适用;矿业权登记;矿业权登记簿[中图分类号]D9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x)5-0126-021矿业权的法律性质1.1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在我国一般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即探矿、采矿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矿业权在我国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法律上只明确规定了采矿权、探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产品的权利。矿业权虽然矿业权有着更广泛的意义,应包括矿产资源的经营权,但本文实际上是指矿产权。反映的是矿产资源之探采者与矿产资源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矿产资源所有者自行探采时也就不存在矿业权,所有权人自己在其物上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只是所有权的权利范围。而一旦所有权之外在矿产资源所有者拥有的矿产资源上进行探采活动时就需要有矿业权这种新型权利产生。1.2矿业权的法律性质物权是指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民法通则》将矿业权中的采矿权确定为财产权利。202x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放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加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但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将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或视为用益物权进行规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上进行开发利用,以获取矿产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这也符合用益物权的一些显著特征。用益物权的功能就在于它是《物权法》中的基本权利,是充分利用资源、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法律手段,能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益。矿业权的设定是为了解决矿产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提高物的利用功效。2矿业权登记的性质2.1矿业权登记的物权效力物权的对事效力要求其具有可识别性,即物权以及物权的变动不应当仅仅为当事人双方所知悉,而且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为公众知悉。为了实现可识别性,物权及其变动均应履行法定公示方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方式,其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这一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是物权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对探矿及采矿行为的登记进行了规定,说明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物权法“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的情形,因此矿业权应该进行登记,并遵循《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矿业权的物权效力应该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除此之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一经登记便对外产生公信效力,登记者便被推定为该矿权的合法权利人。矿业权登记对于在矿业主管机关、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界定和确认产权,避免矿业权利秩序混乱,对稳定矿业勘探开采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2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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