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讲解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商场超市、食杂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1项、2项、3项、4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5项、6项、7项、8项、9项、10项、11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多项经营的,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拒签情况。第二章食品销售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九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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