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都市校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篇:成都市校车管理规定都市教育局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都市公安局文成教〔2022〕16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高校,市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1—成成成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件现将《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教育校车管理规定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印发校对:杨中华(共印100份)—2—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班)、小学、中学(包括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的喷涂统一图案或设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统一标识的客车或乘用车。其它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中有学生搭乘车的不视同为校车。第三条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扶持学校使用、管理好校车,切实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督、指导,落实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生上、放学的交通便利和安全,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3—核的内容。第四条校车实行备案制度。需上道路行驶运送学生的校车,应由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备案证明》,方可从事校车运营。第五条学校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责单位,校长(一把手)应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对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定期予以通报;对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及时予以通报、警示。第八条在本市境内运送市内学校学生所使用的校车,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校车备案第九条校车按乘坐对象分为:—4—(一)幼儿校车: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校车;(二)小学校车:运送小学生的校车。(三)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一)专用校车:使用目的上专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二)非专用校车:使用目的上不是专用于运送学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校车。第十条新购置的校车应先向属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校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学校自备或学校长期(或临时)租用等情况,并对学校使用、管理校车情况实施监督。学校不得租用超过注册登记日期5年(含5年)以上的客车作为校车使用。校车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校车备案申请(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情况);(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三)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四)校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五)有关的校车安全责任书、协议副本;—5—(六)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属学校长期(或临时)租用的校车还需提交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校车备案:(一)车辆或驾驶人不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二)机动车已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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