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元包干使用。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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