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市办法”)、《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对象及条件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临港地区服务业定位的项目,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符合“市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条件;在临港地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组织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地、工商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经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临港地区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扶持资金。(二)支持《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的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商贸、总部经济、航运物流、金融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设计产业、数字出版、游艺娱乐、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三)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四)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六)经市政府和新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第四条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认证书、税务登记证件;(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四)规划类项目还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五)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审核流程(一)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临港地区重点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每年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二)相关开发公司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向经济贸易办公室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三)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并牵头综合计划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同时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由管委会审核评估意见,通过后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五)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第六条监督管理经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管理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申报主体、计划进度、主要内容、预期目标、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3—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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