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校行发人字【2010】1号为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对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鼓励并支持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院(部)应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选送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二、在职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学校审批,可采取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三、在职教师应选择攻读“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或艺术、体育、外语类著名单科院校的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原则上须与现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或与现所从事专业相关(指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四、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前(包括本校攻读和外校攻读)均须与学校、学院(部)签订相关培养协议,获博士学位后凭攻读学位前签订的培养协议方可兑现相关待遇。五、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现有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省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第一学年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六、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条件者可按学校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由学校、学院(部)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学院(部)和个人承担。延长培养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八、在省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可按学校规定报销六次往返交通费用。九、国家公派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联系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手续,获学位后回校工作的按学校规定协商攻读学位期间的有关问题。十、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科研经费2万元,另给予在校外攻读且学校承担了学费的教师一次性补贴2.5万元,给予在校外攻读且学校未承担学费的教师一次性补贴3.5万元,给予在本校攻读的教师一次性补贴1.5万元。博士论文扩展为学术专著的,学校给予出版补贴1万元。十一、自2010年起,学校承担的学费和交通费用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凭培养协议、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十三、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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