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3年9月3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函;(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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