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4)50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相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14年3月18日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及检测机构的行为,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郑建办〔2⑻5)58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含外埠进郑检测机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监理、施工和混凝土制品企业涉及检测部分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的管理第四条在郑州市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并在市质监站建立监督档案,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含预制管桩生产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取得能力确认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试验。第六条外埠检测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第七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且通过郑州市检测人员能力验证考核,方可按照能力验证考核通过的项目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按照各专项资质标准中人员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检测人员,对应开展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3人,且每个检测人员上岗项目不得多于5项;报告审核人员审核项目不得多于8项。第八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正确配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第九条为加强检测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检测机构均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且满足下列要求:(1)管理软件应能符合现行标准规范;(2)管理软件应能满足试验室密码管理;对报告审核、签发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的权限进行控制;(3)管理软件应对数据的修改进行控制,应有日志文件记录数据的每一变更情况,以备管理部门核查;(4)可实现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自动上传。第十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试样留置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标准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得低于72小时。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见证取(送)样制度,严格接样、验样和见证取(送)样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相关存档资料。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将现场检测信息在进入检测现场的前三天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及时上报市质监站。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检测原始记录编号必须是唯一且连续的编号。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组织结构逐年制定严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并加大执行落实力度。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含预制管桩)应完善内部专项试验室的管理工作,试验内容、数量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的;(4)暂停承接检测任务期间,仍从事检测业务活动的;(5)未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的;(6)不能提供检测原始数据及擅自更改检测原始记录的;(7)转包检测业务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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