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种类及形式第二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计量认证包括:资质认定(验收)和资质认定(授权)。第三条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第四条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第五条资质认定(验收)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第六条资质认定(授权)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第三章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与能力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第八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文件。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检测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第四章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省级检测实验室(如:中、省直所属事(企)业单位、省属高校等)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二)负责市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三)负责市级非独立法人检测实验室、县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四)负责省、市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省授权中心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五)负责全省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检测实验室(如;疾病预防控制、药检、职业病防治、矿山相关产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六)负责省内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如: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项目大、规模大,其检验的产品在该领域影响较大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七)负责县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八)负责中、省直所属的检测实验室、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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