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3景德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我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市财政局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资金拨付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六)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七)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八)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索取或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九)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十一)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十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三)违反规定使用、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复后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科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签部门经办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会签部门经办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四)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六)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一)责令检查、改正;(二)内部通报批评;(三)取消委托执法资格;(四)给予行政处分;(五)依法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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